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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为何不予拆除

2017/12/18

雕塑为何不予拆除
来源:大众日报 时间:11-09-13 10:20:46 浏览: 38

  

  9月7日,有孔虫雕塑著作权案尘埃落定,有关这一官司的争议焦点发人深思。

  复制还是独立创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有孔虫雕塑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存在四个争议焦点:原告制作的有孔虫模型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控雕塑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何种权利?如果构成侵权,三被告应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

  被告刘俊谦辩称,自己依据公开出版物上的有孔虫题材所创作的有孔虫雕塑,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问题。他认为,自己的10个有孔虫作品完全是依据公开的有孔虫图片等资料为题材,独立创作完成。被告的有孔虫雕塑,湖南雕塑作品与原告的有孔虫标本模型有相似之处是有孔虫共性特征的体现,不同之处是被告的艺术创意。

  法院认为,有孔虫作为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生物,任何人都有权以其为对象进行自由创作,但是这种自由创作应是以有孔虫而非原告模型作品为对象进行。如果是以原告作品为对象进行创作,在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这种“创作”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复制并可能侵犯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审判长阎春光说,对于人们熟悉的事物完全可以通过平面图片立体化的方法制作出立体模型,但有孔虫是一种非常微小的单细胞动物,并不像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生物如牛、羊、鱼、虾等为人们所熟知,只有借助于显微镜才能看清它的形态,本案所涉及的有孔虫并非完全的对称结构,因此非人员无法仅仅依据有孔虫的平面图就制作出立体化的有孔虫模型。

  被告刘俊谦于2008年3月邀请原告郑守仪院士合作时,请求郑守仪提供有孔虫照片模型及说明文字,从刘俊谦的合作请求可以看出,以刘俊谦对有孔虫的了解程度,并不能仅仅依据有孔虫的平面图片就能推测有孔虫的形态从而设计出被控雕塑。刘俊谦设计被控雕塑前接触过原告作品,法院认为,刘俊谦未经原告许可、根据原告作品设计的9件被控雕塑/铸铜雕塑侵犯了原告对其相关有孔虫模型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雕塑为何没被拆除

  

  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和郑守仪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烟台环境办清除设置在烟台市滨海中路的10件有孔虫雕塑。被告烟台环境办以用于公益事业为由请求不予拆除。

  阎春光说,这是考虑到以下因素:被告烟台环境办为获得侵权雕塑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且不知道其购买的雕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主观上没有过错;侵权雕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被告烟台环境办没有获得侵权利益;若将侵权雕塑予以拆除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较大浪费。

  他说,法院终采纳被告烟台环境办的答辩意见,将应承担的停止侵权“拆除雕塑”的责任方式,变更为消除影响和支付合理使用费。由于侵权雕塑是设置于公共场所,为消除侵权雕塑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被告烟台环境办应将九座侵权雕塑公司底座上的相关介绍移除,注明“根据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对局部进行变形处理制作而成”,指明有孔虫的具体名称,并向原告中科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使用费。关于使用费的数额,考虑原告作品的性质、作品的使用方式及使用时间,法院认为,被告烟台环境办应向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使用费5万元。

   有孔虫是否被垄断

  

  被告刘俊谦认为有孔虫是自然界存在的生物,郑守仪院士不可以将其垄断,所以不存在侵害对方权益的事情。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显示了对原告有孔虫模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否意味着原告垄断了有孔虫?

  阎春光说,不能这样认为。艺术家去大自然写生、拍照,比如画老虎,可以根据别人创作的老虎模型进行借鉴再创作,但是全盘复制不行。本案中,是对原告及其研制的有孔虫模型的著作权进行了保护,而不是对自然物种有孔虫的保护,所以说不是对原告对有孔虫的垄断。

  阎春光说,我们如何判断一个作品是否属于抄袭,被复制,要分不同情况。被告设计的有孔虫湖南雕塑公司,因为他之前接触过原告的有孔虫模型作品。有孔虫,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不是常见的,没有技术作为背景,很难作出深度创作。

  他说,任何艺术创作,如果进行创作,要有创作的参考资料,有的是客观存在,如我国的四大名著,属于著作权的公有领域,可参考利用。但是在参考资料属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如果没有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一旦参考,就构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复制和侵权。特别是商业艺术创作,哪些可以用,哪些不可以用,要分清,否则就可能陷入著作权的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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